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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乐乔民初字第162-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吕艳红与史会坤所有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艳红,史会坤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乐乔民初字第162-1号原告吕艳红,安丘市刘家尧镇归家疃村。被告史会坤。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艳红与被告史会坤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12年7月29日依法查封被告史会坤位于昌乐县城洪阳街天和家园7号楼1单元501室楼房一套。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史会坤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史会坤位于昌乐县城洪阳街天和家园7号楼1单元501室楼房一套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希龙审判员  马金汉审判员  孙 尧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刘炳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