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东催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长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长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等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甬东催字第14号申请人:长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恒县××号。法定代表人:卢某某。申请人长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长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遗失的出票日期2007年9月20日、票据号码00494089、票据出票人宁波富佳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金明电子有限公司、该份汇票经背书、现持票人为长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30000元、付款行为中国光大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长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震宇审 判 员 陈孔奇审 判 员 胡海国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代书记员 丁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