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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胶南民初字第156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石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1565号原告:石XX,女,X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泊里镇X。身份证号码:X被告:王XX,男,X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张家楼镇X。身份证号码:X本院在审理原告石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XX负担。审判员  车成驹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孟昭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