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胶南民初字第156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石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1565号原告:石XX,女,X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泊里镇X。身份证号码:X被告:王XX,男,X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张家楼镇X。身份证号码:X本院在审理原告石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XX负担。审判员 车成驹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孟昭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