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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鹿商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路支行与瞿自力、高剑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路支行,瞿自力,高剑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温鹿商初字第398号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路支行。代表人:吴晓云。委托代理人:高茹。被告:瞿自力。被告:高剑媛。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路支行(以下简称温州银行)诉被告瞿自力、高剑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佳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州银行的委托代理人高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瞿自力、高剑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州银行诉称:2011年2月23日,被告瞿自力与原告签订温银7572011年高抵字0004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瞿自力自愿提供坐落于温州市人民中路环球大厦2006室及学院西路银海大厦409室房产为其与原告在2011年2月23日至2016年2月23日期间签订的所有主合同项下各笔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债权数额为475万元。被告高剑媛在共有人声明条款中签字确认同意上述抵押担保。2011年2月25日,被告瞿自力向原告签订《自然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3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2月25日至2012年2月24日;月利率9.51‰;按月付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逾期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利率加收50%。同日,原告依约发放借款。但被告瞿自力仅支付利息至2011年10月20日,剩余利息132854.7元及借款本金未偿还。现请求判决:1、确认原告与被告瞿自力签订的借款合同于2012年2月9日解除;2、被告瞿自力偿还借款本金330万元、赔偿利息损失132854.7元及支付逾期利息(自2012年2月2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4.265‰计算);3、原告就拍卖、变卖人民中路环球大厦2006室及学院西路银海大厦409室房产所得价款,在47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被告瞿自力、高剑媛未作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的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自然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最高额抵押合同》、房产证、房屋他项权证、银行卡明细查询及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告温州银行与被告瞿自力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抵押合同均系有效的民事合同。原告按约发放贷款,被告理应在借款到期后按约及时还本付息。被告瞿自力自愿提供其名下坐落于人民中路环球大厦2006室及学院西路银海大厦409室房产作为抵押,并已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且在该《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被告瞿自力实际形成的债务未超过担保的最高额,故原告有权就抵押物主张优先受偿。被告瞿自力、高剑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瞿自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路支行借款本金330元及利息132854.7元、逾期利息(自2012年2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4.265‰计付)。二、如被告瞿自力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第一项债务,则依法拍卖或变卖坐落于温州市人民中路环球大厦2006室房产(房权证号:03××31,地号:267-415-337,建筑面积:97.99平方米)及坐落于温州市学院西路银海大厦409室房产(房权证号:32××38,地号:392-200-55,建筑面积:138.93平方米),所得价款由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路支行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63元,减半收取17131.50元,由被告瞿自力、高剑媛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佳颖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代书 记员  孙飞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