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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杨民初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杨民初字第00205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被告刘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崔 灿代理审判员  刘雨蓉人民陪审员  王有强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彭 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