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庆行初字第0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胡娟娟与庆城县马岭镇人民政府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呼娟娟;庆城县马岭镇人民政府;徐志东

案由

行政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庆行初字第01号 原告呼娟娟。 委托代理人王振华。 被告庆城县马岭镇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许晨光。 第三人徐志东。 原告呼娟娟要求被告庆城县马岭镇人民政府撤销2006年1月18日颁发给原告呼娟娟及第三人徐志东的0019295981号、0019295982号结婚证,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呼娟娟与第三人徐志东已就婚姻关系及孩子抚养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呼娟娟为此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呼娟娟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呼娟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庆城县马岭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长  黄桂彬 审判员  李新强 审判员  赵 鸿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赵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