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南法民初字第0581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龚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南法民初字第05818号原告龚某某,女,198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刘某,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某某,男,1971年6月30日出生,民族不详,户籍所在地中国台湾省台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某于201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邓小晶人民陪审员  何有英人民陪审员  蒲昌元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洪长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