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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广东兴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富泰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兴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佛山市富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28号原告:广东兴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龙津西路82号,注册号:440602000094993。法定代表人:廖玉庆。委托代理人:徐秋文、杨莉,广东南岭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佛山市富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堤田村委会办公楼,注册号:440600000005460。法定代表人:杜锦明。委托代理人:袁耿升、胡晓武,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1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广东兴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富泰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军耀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张小敏、人民陪审员李文标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佛山市富泰投资有限公司共拖欠原告广东兴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金人民币3278849.85元及利息343678.15元(利息从2010年9月21日起暂计至2011年12月20日);二、被告佛山市富泰投资有限公司应在2012年4月30日前将工程款本金3278849.85元支付完毕;若被告按在约定期限内将上述工程款支付完毕的,原告广东兴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同意放弃上述确认的利息343678.15元;三、若被告佛山市富泰投资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款项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工程款,被告除应向原告支付未付款项外,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利息从2010年9月2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2010年9月21日起至2011年1月23日止,以工程款3578849.85元为本金;2011年1月2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以3278849.85元为本金);四、原告广东兴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应在收到被告佛山市富泰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3278849.85元、受理费17890元的三天内向法院申请解封被告已被查封的银行账号;五、被告佛山市富泰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后,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佛山市陶瓷城外墙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合同书》(三份)的权利义务到此终结。六、本案本诉的受理费35780元,调解减半收取,由被告佛山市富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其中17890元,在支付工程款本金时一并向原告广东兴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双方同意上述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李军耀审 判 员  汤丽娟人民陪审员  李文标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黄振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