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镇执非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与马金棠、李燕妃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马金棠,李燕妃,李旭东,马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镇执非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胜利路116号,组织机构代码:F0786963-X。法定代表人陈召华。被执行人马金棠,男,1957年2月6日出生,住本区。被执行人李燕妃,女,1955年8月29日出生,住本区。被执行人李旭东,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住本区。被执行人马利平,女,1982年5月24日出生,住宁波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马金棠、李燕妃、李旭东、马利平拆迁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马金棠、李燕妃、李旭东、马利平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甬镇执非字第94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 扬 胜审 判 员 王 成 国代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胡波(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