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吉丰执恢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桂芹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松花湖风景旅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吉林市阜康经贸有限公司、吉林市旅游局、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芹,吉林市松花湖风景旅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吉林市阜康经贸有限公司,吉林市旅游局,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吉丰执恢字第65-1号申请执行人:王桂芹,女,194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袁博,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吉林市铁路分局干部,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吉林市松花湖风景旅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吉林大街。法定代表人:张炜,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吉林市阜康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梁国范,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吉林市旅游局。住所: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王德顺,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朱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桂芹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松花湖风景旅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吉林市阜康经贸有限公司、吉林市旅游局、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9)吉丰民一初字第1023-2号民事判决书,本案于2009年1月6日立案执行(之前备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09)吉丰民执字第1号,2009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2011年4月12日追加吉林市旅游局为本案被执行人,2011年12月4日追加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6日自动向本院履行本案执行标的275249.31元,���款已于2012年4月10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桂芹。至此,当事人申请的本院(1999)吉丰民一初字第1023-2号判决书第三、四项内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1999)吉丰民一初字第1023-2号民事判决书第三、四项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代理审判员 李玉民代理审判员 王有强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