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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穗荔法民三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马正平与广州市加禾企业集团长城经济发展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正平,广州新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广州加禾企业集团长城经济发展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荔法民三初字第396号原告马正平。委托代理人樊玉霞、李世烈,广东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广州新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华南路176号1204房。法定代表人骆公柏。第三人广州加禾企业集团长城经济发展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五羊新村粤康楼四楼。法定代表人莫开业。原告马正平诉被告广州新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人广州加禾企业集团长城经济发展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正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正平负担。审判员  王燕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方婷王雅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