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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济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济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吉林济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宋亚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有佳,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金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济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7日向本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2012年2月22日扣划被执行人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此款已于2012年3月19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80000元,余款620000元,被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申请保全冻结,等待另案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李玉民代理审判员  王有强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