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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六金执字第00346-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刘国宝与胡国如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宝,胡国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六金执字第00346-1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宝,男,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六安市金安区人,农民,住六安市金安区张店镇张店村中心组。身份证号342421196305255372。被执行人:胡国如,男,194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六安市金安区人,农民(打工),住六安市金安区张店镇张店村中心组。身份证号34242119480408531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国宝与被执行人胡国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国宝于2012年4月10日以考虑各方面因素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刘国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祁卫东审  判  员  黄永友审  判  员  陈 燕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代)  李 敏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