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新民初字第0056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袁晓军与被告孙兴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晓军,孙兴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00563号原告袁晓军,男,1963年6月8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孙兴海,男,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晓军与被告孙兴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晓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翠玲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