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滦民初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王玉兰、徐良与徐宝民、姜怀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兰,徐良,徐宝民,姜怀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1345号原告王玉兰。原告徐良。被告徐宝民。被告姜怀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兰、徐良与被告徐宝民、姜怀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玉兰、徐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王玉兰、徐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小月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盖世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