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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民三初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长安诉被告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安,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三初字第00387号原告张长安,男,194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120号。法定代表人徐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开江,男,108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林勇,男,198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张长安诉被告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长安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长安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长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25元。审判员  王永桓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刘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