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茂南法民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茂名华达企业有限公司与黄琼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华达企业有限公司,黄琼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茂南法民初字第524号原告:茂名华达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红旗中路。法定代表人:谢木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银汝、卢国桢,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琼,女,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矿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茂名华达企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琼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茂名华达企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华达企业有限公司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茂名华达企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其他诉讼费用60元,二项合计85元,由原告茂名华达企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 斌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吴嘉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