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开民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陈国乃诉唐山市国亮特殊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乃,唐山市国亮特殊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688号原告陈国乃,男,1951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唐山市。委托代理人陈开华,唐山市开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山市国亮特殊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赵庄村东。法定代表人董国亮,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乃诉唐山市国亮特殊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乃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国乃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国乃撤回起诉。诉讼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贾凤兰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邵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