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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鸠民一初字第0184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陆坤与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坤,陈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鸠民一初字第01848号原告:陆坤,男,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被告:陈辉,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的原告陆坤诉被告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旭升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魏 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