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鸠民一初字第0184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陆坤与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坤,陈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鸠民一初字第01848号原告:陆坤,男,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被告:陈辉,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的原告陆坤诉被告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旭升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魏 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