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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汉阳执封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勇其它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梁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汉阳执封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被执行人:梁勇,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丽景湾*座14E。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勇其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阳民三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梁勇之妻有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889号14E房屋一套,本院已于2011年6月2日对上述房产进行了再续封,现申请人要求本院对上述房产继续进行再续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在梁勇之妻刘艳秋名下的座落于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889号14E房屋一套予以再续封。二、再续封期限终止日期为二0一三年六月四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丹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韩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