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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乐民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王瑞青、张淑琴、赵向山与赵兴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青,张淑琴,赵向山,赵兴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乐民初字第515号原告王瑞青,女,1967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张淑琴,女,1930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赵向山,男,1992年2月出生,汉族,学生,现住乐亭县。委托代理人王秋,乐亭县司法局干部。被告赵兴国,男,1969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委托代理人王颖文,女,1978年4月出生,汉族,居民,现住乐亭县。原告王瑞青、张淑琴、赵向山与被告赵兴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瑞青与原告王瑞青、张淑琴、赵向山委托代理人王秋、被告赵兴国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颖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瑞青、张淑琴、赵向山诉称:2011年10月5日,赵清峰驾驶两轮摩托车在汀会毛线徐店村西与被告驾驶的手扶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赵清峰治疗无效死亡。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责任:赵清峰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兴国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赵清峰系王瑞青之夫、张淑琴之子、赵向山之父。此事故造成原告损失共计313879.40元。原告要求被告按照4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总计125551元。因此次事故造成原告方精神损害,故原告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被告赵兴国辩称:发生交通事故是事实,但是被告的车辆停放路边,原告的亲属赵清峰直接追尾撞到了被告的车上,是导致赵清峰死亡的主要原因。赵清峰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所要求的精神抚慰金也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受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责任。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5日18时30分许,赵清峰(男,1969年9月9日出生)驾驶冀BUE8**号二轮摩托车顺汀会毛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徐家店村西与同向行驶临时停车被告赵兴国驾驶的无牌手扶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致赵清峰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乐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清峰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兴国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赵清峰受伤后,在乐亭县医院,唐山工人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9天。2011年11月13日,赵清峰经治疗无效死亡。乐亭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赵清峰系颅脑损伤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赵清峰系原告王瑞青之夫、原告张淑琴之子、原告赵向山之父,赵清峰父亲早年已去世,张淑琴夫妻共生育赵清峰等子女三人。因赵清峰死亡造成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有:医疗费163877.25元,尸检费400元,伙食补助费1450元,护理费987.74元,误工费987.74元,死亡残疾赔偿金11916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307元,丧葬费16153元,交通费690元,合计306012.73元。被告赵兴国为原告垫付3221.80元。上述事实经查证属实,由原被告陈述、书证、鉴定结论可证实。本院认为:乐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赵清峰与被告赵兴国交通事故认定被告赵兴国负次要责任,赵清峰负主要责任,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王瑞青、张淑琴、赵向山因赵清峰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确定被告赵兴国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宜。原告王瑞青、张淑琴、赵向山因赵清峰死亡其精神造成了痛苦和损害,原告精神抚慰金请求应予支持,数额确定为100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兴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王瑞青、张淑琴、赵向山合理经济损失306012.73元的30%计91803.82元及精神抚慰金10000元,以上共计101803.82元,扣除被告赵兴国垫付费用3221.80元,实付98582.02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0元,由被告赵兴国负担786元,由原告王瑞青、张淑琴、赵向山负担144元。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春侠审 判 员  刘志国代理审判员  刘悦贤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旖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