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黄商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崇明岛西路支行与于恒进、庄晓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崇明岛西路支行,于恒进,庄晓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商初字第18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崇明岛西路支行,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崇明岛西路82-2号。负责人张波,系该行行长。被告于恒进,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庄晓明,女,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原告青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崇明岛西路支行与被告于恒进、庄晓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查,原告作为起诉主体不当,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崇明岛西路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14元(原告已预交),收取0元,退原告4414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熊 敏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尹瑞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