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鸠民一初字第0046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杨某甲、杨某乙、吴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吴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鸠民一初字第00460号原告: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杨某甲,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杨某乙,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吴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的原告程某某诉被告杨某甲、杨某乙、吴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宝林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吴正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