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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民督字第0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郭奕等与安徽天奇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督促程序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奕,汪齐寿,柳金霞,安徽天奇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2)南民督字第02号申请人:郭奕,男,汉族,芜湖市弋江区人。委托代理人:茅红星,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卢海霞,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汪齐寿,男,汉族,南陵县人。被申请人:柳金霞,女,汉族,南陵县人。被申请人:安徽天奇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陵县。申请人郭奕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汪齐寿、柳金霞、安徽天奇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12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特发出支付令:被申请人汪齐寿、柳金霞、安徽天奇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十五日内,归还申请人郭奕人民币12万元,并承担本案申请费人民币900元。被申请人汪齐寿、柳金霞、安徽天奇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詹爱东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丽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