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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泌执裁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泌阳县昌宏非金属矿产有限公司与泌阳县银鑫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泌阳县昌宏非金属矿产有限公司,泌阳县银鑫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泌执裁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泌阳县昌宏非金属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泌阳县。法定代表人贺万坡,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泌阳县银鑫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泌阳县。法定代表人李宗银,任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泌阳县昌宏非金属矿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泌阳县银鑫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以职权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泌执字第13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王  玺审判员 孟 庆 国审判员 胡 昌 武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张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