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民一终字第0068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金良与张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金良,张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一终字第006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良。委托代理人王志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勇。上诉人王金良因与被上诉人张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2)临民初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金良于2012年4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金良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金良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金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平代理审判员 刘 旭代理审判员 李 喆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小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