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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江民一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南宁市康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胡海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康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胡海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江民一初字第345号原告南宁市康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白沙大道**江南新兴苑龙翔苑春之语组团**外**。法定代表人张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国祥,南宁市经贸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海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康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胡海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康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91元,由原告南宁市康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丹丹人民陪审员  陈伟生人民陪审员  雷碧杰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柳心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