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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初字第0161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军与西安百福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1610号原告张军。委托代理人周伊娜,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平,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百福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大兴善寺东街。法定代表人夏晓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猛,男,197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梅杰,男,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与被告西安百福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5元。审 判 长  袁换香审 判 员  刘 茹代理审判员  吴 娜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卢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