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盘法民二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昆明和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颜子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和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颜子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盘法民二初字第113号原告:昆明和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涛。地址:昆明市。被告:颜子昊,男,1987年9月22日生,住本市。原告昆明和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颜子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昆明和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颜子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昆明和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9元,本院减半收取309元,由原告昆明和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江丽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李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