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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广法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李河奇与张士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河奇,张士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广法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李河奇。被执行人张士波。本案在执行李河奇与张士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6281.52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零,剩余债权数额为26281.52元。本院依法穷尽了所有调查措施,目前本案应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11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广法执字第9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张维军代审判员 张 刚代审判员 刘 培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星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