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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执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纪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执字第00077号申请执行人纪洪与被执行人周松岗人身权一案,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新民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纪洪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对其强制执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新民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毕凤祥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胡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