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执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纪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执字第00077号申请执行人纪洪与被执行人周松岗人身权一案,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新民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纪洪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对其强制执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新民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毕凤祥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胡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