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龙民一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曾波文与郭海波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民一初字第643号原告曾某某。被告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3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戡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余苏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