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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龙民一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曾波文与郭海波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民一初字第643号原告曾某某。被告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3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戡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余苏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