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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胶南民初字第144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传管与刘振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传管,刘振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1445号原告:刘传管。委托代理人:高绪峰。被告:刘振军。委托代理人:韩善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传管与被告刘振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丰全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传管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薛福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