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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拱民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市大关苑第一小学与江永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大关苑第一小学,江永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民初字第342号原告杭州市大关苑第一小学。法定代表人章汉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志海。被告江永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大关苑第一小学诉被告江永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大关苑第一小学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戴珍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代书记员 高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