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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金商终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义乌市××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杭州××司买、杭州××司与义乌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义乌市××有限公司,义乌市××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杭州××司买,杭州××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商终字第3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叶某某。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委托代理人:郭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区楼塔镇××下××口。法定代表人:马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上诉人义乌市××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杭州××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1)金义上溪商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1)金义上溪商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向平审 判 员 柳维元审 判 员 金 莉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代书记员 季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