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舟普商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支行与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支行,王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舟普商初字第21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支行,住所地舟山市××家门街道××路××号。负责人黄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某、孙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支行诉被告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支行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某、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支行诉称:2009年2月16日,被告王某某为购房所需向原告申请贷款。2009年3月18日,原告与被告王某某签订了编号为330106127-011-20090000150号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合同主要约定: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470000元;借款用途为购房,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09年3月25日起至2029年3月25日止,借款起始日以首次划款时的贷款转存凭证所载日期为准;借款利率为月利率,在基准利率水平上下调29%,贷款利率于每年1月1日调整一次;借款人按月偿还贷款本息,约定还款日为借款期限起始日在每月对日,还款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在借款合同签订时的利率水平下每月归还本息金额为15252.18元;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所执行贷款利率的水平上上浮50%;合同约定的借款逾期指借款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前足额偿还任意一期借款本息的行为;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解除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对于借款人未按时还清的任意一期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贷款人宣布某某或部分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本合同约定规则计算出的借款逾期罚息利率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被告王某某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街道××号山××室的抵押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为上述借款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此外,被告王某某还向原告出具了承诺书,承诺若无法按时偿还上述债务时不论当时某某的居住状况如何或有任何其他情况,都将无条件配合抵押权人采取拍卖、出售、出租等方式处置抵押房产。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9年3月25日向被告王某某发放了2470000元贷款,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被告王某某取得贷款后并未按约履行归还本息的义务,截止2011年12月27日,被告王某某已发生逾期4次,截止2012年4月5日,被告尚拖欠原告借款本金2229196.26元,逾期利息(含罚息和复利)29523.08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王某某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王某某归还原告借款本金某民币2229196.26元,利息(含罚息和复利)29523.08元(暂计至2012年4月5日);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律师代理费84700元,合计2343419.34元。并支付上述借款本息自2012年4月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3、拍卖、变卖属被告王某某所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街道××号山××室的抵押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原告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律师代理费;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支行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借款申请表一份,拟证明被告王某某因购房所需向原告申请借款2470000元的事实;2、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一份;3、房屋他项权证一份,拟证明被告王某某提供抵押房产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原告的事实;4、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贷款支付凭证二份,拟原告于2009年3月25日向王某某发放了2470000元贷款,履行了合同义务的事实;5、承诺书一份,拟证明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出具了承诺书,承诺若无法按时偿还上述债务时将配合原告实现抵押权的事实;6、建行贷款对账单一份,拟证明截止2012年4月5日被告王某某尚拖欠原告借款本金某民币2229196.26元,利息(含罚息和复利)29523.08元的事实。7、法律服务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各一份,拟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律师代理费的事实。被告王某某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属自动放弃抗辩权利。本院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对本案具有证明力。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现原告按约向被告王某某发放了247万元借款,而被告王某某未按时归还借款本息,借故拖欠显属违约,故原告享有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提前偿还借款的权利,被告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用84700元,并以被告所抵押的财产为上述借款作担保。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支行与被告王某某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二、被告王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支行借款本金某民币2229196.26元及利息(截止至2012年4月5日为29523.08元,从2012年4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日止按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支付),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用84700元。三、如被告王某某未能清偿本判决第二项条款所确定款项及应负担的诉讼费,原告有权对被告王某某提供抵押的舟房他证普字第723229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不动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99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5799元(具体金额由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款汇至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帐户,开户银行舟山市农业银行南珍支行,帐号88×××03-0030101,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袁承志代理审判员 张玲燕人民陪审员 陈方兴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代书 记员 郑 盛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