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涉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长沙通发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沙通发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涉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长沙通发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址: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阎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聂康,该公司项目经理。申请人长沙通发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2011年9月20日金牛天铁煤焦化有限公司签发的10400052/20771491号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叁万元正)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长沙通发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长沙通发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孙魁林审判员 李红高陪审员 杨书亮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段慧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