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锦江民初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1258号原告黄某某。被告雷某某。委托代理人徐芳秀,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雷某某的起诉,不影响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原告有权在宣判前要求撤诉”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审判员 龚晓明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张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