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齐法执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杨允启与孟凡磊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允启,孟凡磊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364号申请人:杨允启(又名杨允其),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被申请人:孟凡磊,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杨允启与被申请人孟凡磊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杨允启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孟凡磊的房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孟凡磊拥有的位于齐河县某镇门头房一处,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焦方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