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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5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20-04-17

案件名称

古梦与重庆滨湖物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古梦;重庆滨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15民初24号原告:古梦,男,199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滨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湖彩路88号3幢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88934396G。法定代表人:黄加贵。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汤华军,该公司经理。原告古梦与被告重庆滨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古梦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古梦的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梦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古梦负担。审 判 员 向伟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法官助理 王竞书 记 员 祝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