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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商初字第165-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杭州袁氏实业有限公司与朗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袁氏实业有限公司,朗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165-2号原告:杭州袁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荣星村。法定代表人:李智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朗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荣誉村。法定代表人:徐丰林,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袁氏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朗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3月5日在461725.60元范围内冻结了被告朗日机械有限公司在上海银行宁波慈溪支行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账户内的存款,现因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账户内的存款已足额冻结,被告朗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海银行宁波慈溪支行账户的冻结。本院认为,被告朗日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朗日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银行宁波慈溪支行银行帐户存款461725.60元的冻结。审 判 员 王传亭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代书记员 戚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