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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龙泉民初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钟兴元、廖中清、钟莉与吕六明、成都长运朗勃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兴元,廖中清,钟莉,吕六明,成都长运朗勃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泉民初字第1126号原告:钟兴元。原告:廖中清。原告:钟莉。三原告的共同代理人:成晓东,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六明。委托代理人:陈红,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巍,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长运朗勃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蓉都大道南三段80号。法定代表人:罗兴华,经理。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惜字宫南街5号。法定代表人:蔡文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兴元、廖中清、钟莉诉被告吕六明、成都长运朗勃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兴元、廖中清、钟莉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兴元、廖中清、钟莉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良成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周一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