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民二初字第190-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与闭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二初字第190-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住所地南宁市明秀东路240-5号。法定代表人周启如,行长。被告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与被告闭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于201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闭某名下位于南宁市兴宁区济南路126-3号1栋3单元312号房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闭某名下位于南宁市兴宁区济南路X号X��X单元X号房产(查封标的以60000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军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吴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