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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栖民一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某某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栖民一初字第292号原告某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经理。地址:山东省德城区新华工业园。被告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明光路8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某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宋旭东审判员  韩立广审判员  冯效琳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林小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