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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裕民一初字第0047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裕民一初字第00478号原告:张某,女,198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李某,男,1989年7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晁禺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洪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