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裕民一初字第0047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裕民一初字第00478号原告:张某,女,198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李某,男,1989年7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晁禺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洪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