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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河紫法民一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20-02-04

案件名称

何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何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河紫法民一初字第317号原告何某,男,197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紫金县。被告杨某,女,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紫金县。本院于2012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钟金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查,原、被告于2001年12月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江西省泰和县小龙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二个小孩,男孩何军扬,2003年7月6日出生,女孩杨嘉欢,2009年3月6日出生。婚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不注意夫妻感情培养,常因家庭生活琐事争吵,于2008年分居生活至今,至此,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解除婚姻痛苦,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准于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负责抚养,女孩由被告负责抚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何某与被告杨某自愿离婚。二、婚生男孩何军扬由原告何某负责抚养,暂跟随被告杨某共同生活,原告自2012年5月起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300元给被告,此款于每月10日前由原告直接径付至被告银行账户(农村信用社账号:80×××59,户名:杨某),直至何军扬跟随原告共同生活止;婚生女孩杨嘉欢由被告杨某负责抚养。三、各自的日常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杨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钟金香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罗宇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