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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肃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20-01-03

案件名称

于建奇与郭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于建奇;郭向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肃民初字第250号原告于建奇,男,1987年9月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被告郭向华,男,1990年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建奇诉被告郭向华为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建奇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建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孔山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张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