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肃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20-01-03
案件名称
于建奇与郭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于建奇;郭向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肃民初字第250号原告于建奇,男,1987年9月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被告郭向华,男,1990年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建奇诉被告郭向华为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建奇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建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孔山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张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