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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叠民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刘素华与广西柏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素华,广西柏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叠民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刘素华。被执行人:广西柏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兴安县湘江路桥东岸1号。法定代表人:周剑波,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刘素华诉广西柏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广西柏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叠民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奇审判员  文华审判员  胡玮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王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