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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烟牟执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烟台源明化工有限公司与邯郸市立元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源明化工有限公司,邯郸市立元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烟牟执字第684号申请执行人烟台源明化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邯郸市立元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幸福路48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6日作出的(2012)烟牟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当日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邯郸市立元纺织印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9696.54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06×××9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杰范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孙守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