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乐民初字61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牛某与刘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民初字619号原告:牛某,女,1987年6月2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王滩镇赵滩村。被告:刘某,男,1986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王滩镇曹庄小刘庄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于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庆伟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韩小冉 关注公众号“”